到了6月初,正是一年升温时,山西省也趁火直上,出台了《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补贴、绩效奖励及旅游者自愿支付的小费等部分组成。在国内首次认可导游小费合理性的做法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其实导游小费在中国也不是什么新鲜事物,比如在2004年8月,广东中旅针对国内游VIP团曾提出奖励导游小费的建议,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甚嚣尘上。现如今,山西相关部门竟冒天下之大不韪,意图将导游小费合法化,难道想让“咸鱼”翻身不成?
老百姓抱怨着:团费中不是已经包含导游服务费了吗?还支付小费干啥?咱中国人可没有付小费的习惯,那是洋人的玩意!还有人想将其一棍子打死,罗织罪名:导游收小费纯属乱收费!这可不是无稽之谈,1999年版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就明确规定,导游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等任何方式索要小费或私自收受小费。虽然该条例的修订版开始耍太极拳,那是后话了。面对各方质疑,山西旅游局无奈的表示,小费制度普及并将其纳入导游合法收入的做法并不现实。至此,导游小费合法化的努力终于胎死腹中。
要想在没有支付小费传统,而且比如在餐馆吃饭结账时还要和老板讨价还价,恳求打打折的中国,让老百姓转变观念,支持导游收小费就如同在铁公鸡上拔毛,难!一项网络调查显示,超过70%的人明确反对支付导游小费。在几乎一边倒的反对声浪中,特别是受损方(游客)人多势众的抵制中,特别需要从理性的角度探讨导游小费的合理性。
目前,旅行社行业竞争已趋白热化,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甚至存在恶性竞争,低团费、零团费、负团费就是结出的恶果。在规范的竞争性市场中,消费者将享受低价的利益,但在恶性竞争的市场中,消费者将面临欺诈的风险。由于竞争激烈,众多的中小旅行社为了盈利苦苦挣扎,想方设转嫁经营成本。导游基本是无固定工资、无固定工作单位、无保险的“三无人员”,还要向挂靠的旅行社垫付团费和支付“人头费”。导游为了赚钱,于是与购物点串通起来,频频带领游客光顾商店收受“回扣”,而游客却收获了大堆价高质次的商品。
在西方国家,小费在餐饮、旅游、家庭服务、酒店、出租车等服务行业中普遍存在,很大程度是由于激烈竞争的行业性质决定的,小费习俗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小费实际上是一种补偿服务人员低工资的博弈结果。目前,我国各方面已经认识到导游人员的生存问题,建议对导游薪酬制度进行改革。但如果仅仅从制度上强迫旅行社支付或提高导游人员的基本工资,旅行社为了在竞争中求生存,必然将提高包价旅游产品的价格,团费价格的提高将由游客承担。同时,导游人员在购物点回扣的诱惑下,依旧会做出有损游客利益的行为。
小费的基本特点是自愿性和非强制性,如果保障导游小费的合法性,保障小费仅由导游拥有,同时按照自愿和非强制的原则倡导支付小费的习惯,游客根据服务质量自愿支付小费,而导游在预期游客支付小费可能发生的前提下,将通过提高服务质量来争取小费,可以有效避免购物回扣同时宰客现象的过度发生。小费制度还将有效避免导游服务质量难以监管的问题,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制度设计,可以使游客、导游双方均受益。由此可见,山西省将导游小费合法化的努力是对制度创新的探索,只可惜在小费习俗在现阶段中国尚未形成的氛围中难以翻身了。
——本文最早刊载于《旅游时代》,2008-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