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05日,国务院法制办通过新华社公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按照征求意见稿: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这样,如果本“(草案)”最终得以成为“规定”的话,我国职工每年全部假期的天数将由原来的114天增加为119-129天,加上由“五一”黄金周调整后增加的一天而达120-130天。从略低于1/3的全年总时间增加到略高于1/3的全年总时间。
看到这个征求意见稿,我一方面感到振奋,另一方面则感到忧虑。感到振奋的是,我们作为研究者,长期以来希望的事情就要变成现实;感到忧虑的是,除去周末假期、黄金周这些相对有保证实施的假期以外,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出台以后,是否能够得到很好的贯彻和实施?以至于认为自己都是“叶公好龙”了。
这项制度的进步其意义无论怎么强调都不会过高。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24条规定:“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1980年,《马尼拉世界旅游宣言》提出职工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以使旅游从原来有限的富人活动,转变为一种广泛与社会、经济生活相联系的活动。我国1995年1月1日起生效《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表明,我国已从立法上保障了职工的带薪休假的权利,表明我国在加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前就己着手维护各发达国家普遍认可的职工带薪休假权利。然而,由于缺少相应的法规、制度保障等种种原因,10多年过去了,这项权利仍然停留在纸面上。现在国务院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它的实施将会使职工的这项从纸面上落到实处。
我所担忧的是,即使这项《规定》顺利出台,理论上与实际上也会面临种种阻力。
从理论上说,限制工作日长度是不可置疑的。马克思在论述到资本家与工人的斗争时曾指出:“商品交换的性质本身没有给工作日规定任何界限,因而没有给剩余劳动规定任何界限。资本家要坚持他作为买者的权利,他尽量延长工作日,如果可能,就把一个工作日变成两个工作日。”“但是,突然传来了在疾风怒涛般的生产过程中一直沉默的工人的声音:你无限制地延长工作日,就能在一天内使用掉我三天还恢复不过来的劳动力。你在劳动上这样赚得的,正是我在劳动实体上损失的。使用我的劳动力和劫掠我的劳动力完全是两回事。假定在劳动量适当的情况下一个正常工人平均能活30年,那你每天支付给我的劳动力的价值就应当是它的总价值的1/(365×30)或1/10950。但是如果你要在10年内就消费尽我的劳动力,可是每天支付给我的仍然是我的劳动力总价值的1/10950,而不是1/3650,那就只支付了我的劳动力日价值的1/3,因而每天就偷走了我的商品价值的2/3。你使用三天的劳动力,只付给我一天的代价。这是违反我们的契约和商品交换规律的。因此,我要求正常长度的工作日,我这样要求,并不是向你求情,因为在金钱问题上是没有情面可讲的。”从中可以看出,马克思在这里强调的是劳动力的恢复,并没有谈到“休假”是否要“带薪”,并没有提出带薪休假的权利问题。因此,可以认为,“带薪休假”是随着工人阶级力量的壮大、社会道德准则的变化而形成的新的普世价值观念,并且通过《人权宣言》及配套的制度安排而赋予的一种权利。
从实际情况或者国情看,在我国初级阶段的国情下,较长时间内将会存在着以下的博弈:
政府:职工的权利当然应维护,但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是硬道理”,即使16大确立了新的“科学发展观”、17大进一步强调这种发展观的情况下,也是强调“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这样,在中央对地方政府的绩效评价中,在效率与公平的天平上,仍不能从根本上改变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标准。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将经济发展速度置于首要位置仍是理性的选择。假如必须在较高的经济发展速度与较高的劳工权益保障水平之间权衡,地方政府的倾向应是不难选择的。
投资者或资方:作为资本的人格化,对于增值或盈利是没有止境的。盈利最大化的原则也是社会所普遍认可的。我到你这个地方投资,自然希望你这个地方各个方面都给予我优惠的政策。这些政策既可以表现在土地方面,也可以表现在税收、费用等方面,还可以表现在办事程序等方面。在处理与劳工的关系上,我希望地方政府完全站在我一边。即使这样对地方政府来说有为难之处,那你至少不能坚决地站在劳工一边。在我与劳工发生矛盾的情况下,只要你采取貌似公平的态度,那么我以我的资本实力与劳工相对,就能保证我的利益,同时会为你这个地方增加“就业”和“产值”,这两个方面都是你最看重的。
劳工:如果我是国营企业的职工,那么在有明文法规保障的情况下,带薪休假问题会小一点。但如果我是外资企业、私营企业职工,那么,我所追求的最主要的是我的就业机会,在此基础上是较好的报酬。我也可能并不想在现就业地长期生活,对于我来说,休假的机会成本太高,并且,如果在休假方面我要坚持我的休假权利的话,资方完全可以给出或不给出充分的理由而辞退我,并且可以从社会上的巨量待业队伍中找到替代我的劳动力。这样,我追求更好的待遇,得到的却是更坏的结果,这种选择肯定是不明智的。因此,劳工对于休假权的追求并不是很有力的,有时甚至是站地政府的对立面的。
农村剩余劳动力:我不太懂什么“二元经济”,但我知道城市工人的收入比我高。我进城务工一年,即使从事的是低报酬的职业,所得也比我务农高上两倍。因此,如果有机会,哪怕报酬低一些,哪怕没有“带薪休假”的“福利”,我也愿意进城就业。你们那帮高喊劳工权利但拿不出切实保障措施的官员或学者,实在是不食人间烟火,不了解我们的处境,恰如晋惠帝问灾荒中的老百姓“何不食肉糜”一样。按照咱们国家的《劳动法》,我们农民种地是算不上“劳动”的,因而不在《劳动法》保护范围之内的。你们以禁止资本家使用“童工”这个堂堂正正的理由剥夺了我们的未成年孩子进城打工的机会,有没有考虑过我们的孩子不当“童工”会怎么样?难道是希望他们在乡下一直当“童农”当到成年吗?以此看来,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实际上也是站在劳工权利主张者的对立面的,并且,他们的存在削弱了城镇劳工的谈判地位。
研究一下这种政府—资本家—劳工—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多方博奕,我们感到要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需要克服重重的困难。即使在《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出台以后,也需要从制度上多方面创造保障条件:
必须形成一种承认“带薪休假”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的普遍价值观念;
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政绩考核中对将当地职工年休假制度的落实情况必须给予不低于经济增长速度指标的重视;
必须有强有力的执行机构,并且建立起有效的办法和程序;
资本家违反这方面的规定的行为应能得到有效的约束和惩罚,其力度应不低于卫生条件不合格、防火条件不合格等所受惩罚的力度;
需形成比较普遍的、较高水平的失业保障,以便稍微增强待业者择业时的谈判条件;
必须形成真正代表劳工利益的、能与资方对等谈判的、属于职工自己的工会组织……
……
总之,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出台以后,更重要的将是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不懈努力。否则,这项权利仍然难以从纸上落到实处。
——本文最早刊载于搜狐博客